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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盘点建筑施工相关法律问题(图文)

2020年伊始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势必对中国的经济造成极大的影响。乐观情形下,疫情在2月中旬之后逐步得到控制,至3月和2季度初逐渐平息,则疫情对经济的短期冲击可能主要集中在1季度。据统计,疫情对第三产业的影响主要是需求,对第二产业的影响主要是供给,对第三产业的影响更大。其中,餐饮住宿业受冲击最大,预计一季度增速-45.7%,全年增速-11%;其次是房地产业,一季度约增长-25%,预计全年增长-1%。而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建筑业的项目开工具有季节性,原本受天气、春节等因素影响,一季度就是淡季。本次疫情也主要发生在一季度,因此对建筑公司业务的影响预计也主要集中在一季度,也就冲淡了疫情的影响。

对于第二产业来说,无论是汽车、家电,还是重工业、建筑业的需求,都可以通过赶工期来跨期满足,因此制造业、建筑业一季度造成的缺口大部分能够在二季度、或下半年得到填补,全年制造业整体增速受疫情影响较小。
疫情同时还为建筑业带来了机遇,若社会经济秩序能够在二季度恢复正常,同时叠加国家及各级政府对经济刺激的相关措施,如加大基础建设投资等政策,预计建筑业储备项目及在施工项目将全面开展,建筑公司业务需求也会呈现恢复性增长。而医疗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细分市场则有望迎来新的市场契机。
虽然预测疫情对建筑业全年业务影响不大,也会带来新的机遇。但因复工的推迟导致项目进度滞后,资金投放受阻,基建投资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同时也会存在建筑施工材料、设备等价格将会上涨,运输物流成本也会随之上涨,人工资源的紧张也将造成用人成本迅速增加。此外,为防控疫情而采用的各项消毒、防护措施等费用等问题,都将导致企业的施工成本增加。

因新冠肺炎造成的工期延误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因此,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延误依法属于免责事项。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7.2不可抗力的通知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约定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因此,肺炎疫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官方文件、新闻等作为证明,以明确自身履行了相关义务,从而主张免责。


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施工损失和费用增加问题
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控影响,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合同继续履行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
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的价格可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规定的价差范围进行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同时,《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规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产生的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主要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建议施工企业应与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确定材料价格,并通过补充协议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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